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
佛交〔2022〕94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
现将《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18日
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强城市货物配送领域信息化建设,促进城市货运配送领域降本增效,根据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企业加快城市货运配送领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支持,提升我市货运配送信息化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扶持对象按规定申报和使用。市、区财政部门依职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是建设单位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搭建,能够准确分析城市配送货源、货主、货车信息,促进货源、车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高效匹配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申请认定的信息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货运配送信息平台运营经验;
(二)拥有其所申报信息平台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信息平台具有信息采集、查询、录入、统计、电子运单等功能;
(四)信息平台实际投入运营,保证信息实时更新,接入的佛山籍货运配送车辆(车辆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少于100辆,相关数据与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第七条 扶持资金设立有效期为2023年至2025年,共3年。在有效期内分3个周期进行核算,每个核算周期为1个自然年。
第八条 扶持资金2023年至2025年总预算350万元,各年预算金额依次为1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5:7.5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 扶持资金设立有效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补贴。每个建设单位最多可申报一个信息平台,获得扶持补贴的信息平台不得重复申领扶持补贴。
第十条 每个核算周期内,经核定需拨付的扶持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金额的,按照第九条的补贴标准实施补贴。其中,2023年、2024年预算资金有剩余的结转至下一年度,总预算资金有剩余的由财政收回。
每个核算周期内,经核定需拨付的扶持补贴总额超过当年预算金额的,按照建设单位在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上的申报时间顺序“先报先补”。2023年至2025年扶持的建设单位总数不超过35个。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采取因素法,由市、区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给扶持对象。
第十二条 享受补贴的信息平台在2025年6月30日前,需持续向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传输数据。
第十三条 “佛山扶持通”作为本扶持资金政策发布、项目申报审核与信息公布的统一平台,申报单位在申报扶持资金时,应通过“佛山扶持通”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补贴申请表》扫描件;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企业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任意一项或多项记录名单的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四)申报的信息平台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扫描件。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复核和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扶持资金预算和本办法,制定和发布扶持资金申报通知,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单位开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
(二)每年3月31日前(2023年-2025年),符合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有关通知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进行网上申报。
(三)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3.每年4月30日前(2023年-2025年),将辖区各申报单位的《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补贴申请表》和本辖区《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补贴汇总表》报市交通运输部门。
(四)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汇总全市符合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信息平台建设单位清单,拟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在“佛山扶持通”、本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程序将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将市级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拨付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将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连同市财政下拨的扶持资金在每年6月30日前(2023年-2025年)一并拨付给扶持对象。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分别履行以下管理和评价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牵头制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对各区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3.拟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
4.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扶持资金使用、工作经费计提情况自评,并进行绩效评价;
5.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
6.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扶持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二)市财政部门职责
1.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将市级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
3.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扶持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
4.负责建设维护“佛山扶持通”。
(三)区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组织本辖区符合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资金申报;
2.对本辖区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监督检查本辖区申报单位扶持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
4.组织开展本辖区扶持资金使用、工作经费计提情况自评,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5.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扶持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相关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区财政部门职责
1.根据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给扶持对象;
2.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扶持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扶持资金的跟踪指导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扶持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主动向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扶持资金的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以及绩效管理等事中事后工作经费,可从扶持资金中列支,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市级扶持资金预算金额的1%。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相关政策、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包括:
(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扶持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主体、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等。
(四)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五)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六)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要求申报扶持资金,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资金使用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及审计等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扶持资金行为,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申报主体未在限定的申报时期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补贴申请表
2.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补贴汇总表
附件1
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2
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补贴汇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