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交〔2021〕368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现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2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17〕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以及与造价相关的合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参加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计量支付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市推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监督、全过程控制、信用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其所属的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负责。
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另有分工安排的,从其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路工程造价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设计概算(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概算审核结果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该项目形成公路资产。有关执行细则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组织项目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设计控制责任,应当科学选用技术标准,精心编制和科学比选确定设计方案,合理控制工程规模,严格执行计价标准,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设计变更费用等的预判和控制,合理编制工程造价,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等相关造价文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审核工程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等相关造价文件,对其审核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对其审核、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造价依据、程序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查、审批或者核准。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的专业工程,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要求、施工工艺、建设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参照相关地方标准或专业计价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编制有关行业标准、省和市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编制完毕并经建设单位复查后,提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完善投资估算。建设单位对完善后的投资估算核查无误的,将核查文件及修正后的投资估算报对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造价文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行业标准、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补充性造价依据以及国家、省、市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编制;
(二)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中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三)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审批的设计概算;
(四)满足设计方案比选的需要;
(五)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应当符合省、市相关规定。
经审批的设计概算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两阶段设计概算编制完毕并经建设单位复查后,提交由对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完善设计概算。建设单位对完善后的设计概算核查无误的,将核查文件及修正后的设计概算统一上报对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两阶段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完善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对完善后的施工图预算核查无误的,将核查文件及修正后的施工图预算报对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本办法所称两阶段包括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两个阶段,两阶段设计适用于一般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一阶段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毕并经建设单位复查后,提交由对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完善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对完善后的施工图预算核查无误的,将核查文件及修正后的施工图预算统一上报对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一阶段仅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一阶段设计适用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招(投)标文件所涉及的造价活动(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行施工招标前,施工图预算已获批准;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前,两阶段设计概算已获批准;
(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规则;
(三)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且原则上不得超出经审批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若超出经审批的相应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向对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并根据回复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恶意低价投标;
(六)工程量清单文件应当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对造价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招标清单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编制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编制质量负责。
市级管理权限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清单预算、施工中标合同工程量清单报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技术审查。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应当按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招标清单预算未取得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核备意见的市级管理权限公路项目不得发布施工招标控制价。区级管理权限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标控制价管理,按照各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深度和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确需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审核批复。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造成设计概算调整,实际静态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及时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调整设计概算;实际静态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含本数)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批调整设计概算。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形成决算审计报告,并按照审计报告修改竣工决算报告后,将竣工决算报告(附审计报告)报送对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和上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并且其竣工决算文件及费用符合总造价不超过经审批的设计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预算)等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的,竣工决算直接备案,报送对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
(一)竣工决算总造价不超过1亿元(含本数)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公路工程项目;
(二)竣工财务决算已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三)不存在合同外补偿和尾工工程、各标段变更金额比例不超过合同价5%(含本数)且已接受至少一次交工验收前变更检查和造价监督检查并已完成整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实行抽查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管理情况,组织对部分或全部竣工决算内容进行抽查,对其竣工决算文件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综合审查情况出具检查意见。
第四章 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公路项目(即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估算审查、两阶段施工图预算审批、竣工决算备案等造价监督管理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两阶段设计概算(含概算调整)、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算(含预算调整)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修编后,统一报对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批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技术部分进行核对后,转市财政局对项目的两阶段设计概算(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算)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属于市级管理权限的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市财政局审核结果相应批复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路线调整、结构物增加、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方案变化等原因,确需突破相关控制金额并涉及增加市级财政投资金额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含本数)且合同工期1年以上(含本数)的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自然年)预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应当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抵扣完毕。施工合同中应当对抵扣方式进行约定。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高于90%。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提供分段滚动工程款支付担保,每段担保金额为该段施工合同价的10%。
在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且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期工程款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区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方式。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人工费用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原则上参照中标价中的人工费进行约定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含本数)。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和落实实名制管理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安全生产费用中明确列支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的建设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并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政府投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计量并支付。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计划。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成立监督检查组,每年对各区交通运输局开展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造价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因检查需要,检查人员可以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依法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真实情况及相关资料,不得妨碍或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报备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和费用变更情况、项目交工验收前变更处理情况;
(五)工程预备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项目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
(六)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拨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七)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八)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九)审计机构等针对公路工程造价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建议意见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依法纳入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造价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16〕56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