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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0006号

文号佛交〔2020〕24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2-21 15:30:3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交〔2020〕24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协会:

  现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21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公路设计企业增强诚信履约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推动公路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粤交〔2018〕2号),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和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主要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其中履约行为包含对初步设计文件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和后续服务质量考核,具体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进行报建、报监的公路工程中承担二级以上(含二级)等级公路的新(改)建及大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含独立桥(隧)项目)的具有公路行业乙级、公路各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直建设管理单位” 是指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市直属的公路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是指各区的公路建设单位及市直建设管理单位下属的项目公司或管理处;“信用评价服务机构”是指由市交通运输局确定并公布,协助完成公路工程信用管理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机构;“参建公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范围,参与公开招标、建设的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是指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行为;信用管理系统是指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218.13.13.7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管理单位(机构)按职责分工对各自评价工作负责。

  (一)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

  2. 制定全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 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公路设计企业省级信用评价的有关工作。

  4. 对信用评价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 负责对全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统筹、监督、指导和评定工作。对在本市招投标监管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投标失信行为,在巡视督查、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履约失信行为以及在工程监管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通报、公示、记录和评价;对概(预)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单价、定额、总造价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审资料进行审核;处理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向全市公布评定结果。

  (二)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配套制度(细则)。

  2. 指导、监督、统筹本辖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在辖区内区属、镇(街)属项目建设单位推进的公路工程以及在本区办理报建、报监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投标失信行为,在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履约失信行为以及在工程监管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通报、公示、记录和评价;对概(预)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单价、定额、总造价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审资料进行审核。

  (三)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具体工作内容:

  1. 负责监督公路设计企业参与我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工作。

  2. 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我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的相关政策。

  3. 做好我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公路设计企业不良行为和失信行为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资料收集、培训、初评、公示等工作,具体内容为:

  1. 登记参与我市公路工程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相关信息。按本办法的规定认定登记公路设计企业的初始信用等级。

  2. 组织相关单位培训学习有关办法、规定、细则;为各评价单位和公路设计企业提供相关交流学习的服务平台;对信用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信用管理信息进行核对和统计。

  3. 协助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技术性工作,初步统计公路设计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将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4. 接收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材料,并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处理。

  5. 建立我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档案。

  (五) 市直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

  2. 指导、监督、统筹所属项目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在本单位组织的公路工程招标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投标失信行为,在所属项目检查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履约失信行为以及在工程管理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通报、公示、记录和评价;对下属建设单位填报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审资料进行审核。

  3. 在招标过程中按择优原则加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六)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1.按国家和省、市关于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办法、细则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2.督促项目公路设计企业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到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办理信用评价登记,并负责公路设计企业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录入信息的审核。

  3.负责信用管理系统的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确保标段合同额、工程类别等关键指标的准确性。

  4.须对每一个招标项目所涉及的公路设计企业投标失信行为进行汇总,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填写投标失信行为汇总表,经项目招投标工作开展所在地资管办确认后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日期、中标单位、中标价、所有参与投标的公路设计企业名单及其投标失信行为等信息书面递交信用评价服务机构;须在工程开工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标段名称、公路设计企业名称、设计合同额、开工时间等信息书面递交信用评价服务机构。

  5.负责对在本单位组织的公路工程招标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投标失信行为,在所属项目检查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履约失信行为以及在工程管理中发现的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通报、公示、记录和评价。

  6.确定参评设计合同段年度存在的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续服务),督促、指导公路设计企业按时完成自评;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对公路设计企业进行评价;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审资料的填报、录入工作。

  7.在招标过程中按择优原则加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第三章  公示制度及采信依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各类检查、督查中发现的涉及项目公路设计企业的良好行为或失信行为均须在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路设计企业可以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公示部门须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与原公示内容不符的,须将变更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良好行为及失信行为方可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加分及扣分依据,并由公示部门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信用评价服务机构认定登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前,须在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须在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路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公示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进行。凡进入佛山市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公路设计企业,应当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到投标人主体信息库,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示后该企业方可正式入库。

  公路设计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日常更新、数据运用等由资管办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资管办、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或督(检)查结果、奖罚通报、决定等(包括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家意见及咨询报告等);

  (二) 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 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有质量、安全事故或有效投诉的资料);

  (四) 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 其他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内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发文日期为准,对于在整改期内或无法整改的同一失信行为不得多次作为采信依据。

  对于五年内未能及时发现的、发生在当年信用评价期之前的失信行为,若有充分证据材料的,由相关评价单位按要求进行公示后,也可纳入到发现该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凡是进入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公路设计企业必须按规定参与信用评价管理。参建公路设计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到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他公路设计企业登记遵从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评价年度内仅存在后续服务阶段,年度内总计扣分不大于5分,且与之对应的所有施工合同段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均在10%以内的设计合同段,公路设计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当年信用评价。不参与当年信用评价的合同段,将申请表(详见附件6),递交至项目建设单位复核后,交由信用评价服务机构汇总后统一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  对评价年度内只有投标行为,没有承担在建项目或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等级公路的新(改)建及大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公路设计企业,原则上不对该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存在严重的投标失信行为的情形除外(直接定为D级或累计扣分25分及以上)。

  第十四条  设计联合体的信用行为,对各方同时进行加(扣)分。

  第十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 自评工作

  在佛山市承担在建项目或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的公路设计企业,按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信用评价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在信用管理系统完成自评,纸质自评表(附件4)直接报送信用评价服务机构,逾期将视为未按规定参与评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正常评定为D级的按D级认定)。

  (二) 评价工作

  1. 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上报招投标信息,在信用管理系统中添加所有参与投标的公路设计企业,对公路设计企业投标失信行为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2. 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签订合同至工程交工验收阶段,以下同),各级管理单位(机构)根据日常检查情况,结合评价采信依据,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公示、记录和评价。其中对设计质量考核评价程序如下(评价表格详见附件3):

  (1)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价年度内设计合同段存在的设计阶段,向各施工、监理企业分发相应的质量考核纸质表格(B表),施工、监理企业填写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2)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价年度内设计合同段存在的设计阶段,填写相应的质量考核纸质表格报送复核、审核(B表无需报送,若参评合同段评价年度内存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则须同时递交相应阶段的设计评审意见、专家意见及咨询报告等;若参评合同段评价年度内存在设计变更的,须同时递交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意见)。

  市直建设管理单位推进的项目,由市直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初审,并在质量考核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意见”栏中填写与项目建设单位评分有异考核项目的增扣(减扣)分数。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意见,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录入质量考核表各考核项目分数,并将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的初步设计质量考核表、施工图设计质量考核A表和后续服务考核A表分别报送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进行复核。概(预)算编制质量由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其他设计质量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应当针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分,结合市直建设管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在质量考核表对应复核意见栏和信用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应考核项目的增扣(减扣)分数。

  区属项目建设单位推进的项目,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计质量考核的复核、审核工作,应当参照市直建设管理单位推进项目的评审流程,针对质量考核表的考核项目逐项进行。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质量考核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意见”栏中填写与项目建设单位评分有异考核项目的增扣(减扣)分数。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录入质量考核表各考核项目分数。

  (3) 项目建设单位将审(复)核后的《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项目信用评价表(评审用表)》(附件5)、质量考核表(含B表)、设计评审意见、专家意见、咨询报告及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意见等报送信用评价服务机构。

  (4) 信用评价服务机构核对、汇总各合同段扣分。区属项目审核结果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审核结果异常的,退回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审;市直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终审,并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录入增扣(减扣)分数。

  (5) 评价年度内设计合同段存在一个或多个设计阶段时,各阶段质量考核扣分的权重划分:

  ① 仅存在一个设计阶段的,按扣分的100%计入履约行为。

  ② 同时存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时,各按50%计入履约行为。

  ③ 同时存在施工图设计和后续服务阶段时,按2/3、1/3计入履约行为。

  ④ 同时存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后续服务三个阶段时,按40%、40%、20%计入履约行为。

  (6) 经各级管理单位(机构)审核后的质量考核A表得分与施工、监理企业评定的质量考核B表得分的权重划分:

  ① 一般情况下,按80%、10%、10%确定。

  ② 当施工、监理企业没有提交考核表时(包括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处于施工图设计阶段但未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或施工和监理企业因各种原因未提交表格),建设单位权重按100%计算。

  ③ 当施工或监理企业其中一个没有提交考核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或监理企业权重按80%、20%计算。

  设计合同段对应多个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时,以各施工或监理企业对设计合同段的评分和对应标段合同价加权平均,分别计算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考核B表的加权得分,即:

         ∑(施工或监理企业评分×对应标段合同价)

                  总合同价

  (7) 质量考核A、B表的最终加权扣分,按70%计入履约扣分。

  3. 其他行为评价:各级管理单位(机构)根据日常检查情况,结合评价采信依据,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当年度的其他行为实时进行公示、记录和评价。

  (三) 审核工作

  区属项目建设单位推进的项目,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后作为评价依据。

  市直建设管理单位推进的项目,由市直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初审,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终审。

  (四) 市级综合评价工作

  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初步统计公路设计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将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将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向全市公布评定结果。

  第五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相应条件

  第十六条  公路各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公路设计企业在佛山市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公路设计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 AA级条件:

  1. 评价分数X≥95分;

  2. 评价年度内有承担在建项目或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等级公路的新(改)建及大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该勘察设计任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有一个及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价年度内参评;

  (2) 甲级公路设计企业所承担的土建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累计超过2000万元,或者交通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乙级公路设计企业所承担的土建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或者交通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累计超过250万元。

  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 A级条件:

  1. 评价分数85≦X<95分;

  2. 评价年度内有承担在建项目或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等级公路的新(改)建及大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且上述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有一个及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价年度内参评;

  (2) 甲级公路设计企业所承担的土建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或者交通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累计超过250万元;乙级公路设计企业所承担的土建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或者交通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累计超过125万元。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 B级条件:75分≦X<85分。若评价分数X≥85分,但其他条件达不到A级条件的,按B级确定。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 C级:60分≦X<75分。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评价结论:信用差。

  上述设计合同不包括工可阶段、设计咨询服务等内容。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设计项目其合同金额不进行拆分(合同金额均计入联合体内任一公路设计企业的合同总金额);合同任务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和交通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合同金额大者确定;评价分数(X)按佛山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附件2)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土建工程”主要包括公路设计中的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环境保护、其他工程等;“交通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等。

  第十八条  首次参加信用评价,或上一年度没有评价等级的公路设计企业,评价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六章  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 动态评价是指公路设计企业评价期内若受到省、市、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动态评价的信用等级的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止,但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且有明确处罚期限的公路设计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自评材料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视情况予以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按规定必须纳入评价范围的公路设计企业,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正常评定为D级的按D级认定)。

  第七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公路设计企业,可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强制限制低等级公路设计企业参与我市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标,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 公路设计企业的市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三) 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我市级行政区域时,由信用评价服务机构按照以下原则初定其信用等级,并在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该公路设计企业初始信用等级,该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从认定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1. 有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评价结果认定;

  2. 没有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B 级认定;

  3. 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商税务部门等)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且在处罚期内,并符合本办法附件1 评定标准中“直接定为D级”条件的,按D级认定。

  (四) 对于市辖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省、市级信用评定结果较低等级认定;对于我市其他公路项目,按我市评定的等级认定。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本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止(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在本市无参评项目但自愿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的,向信用评价服务机构递交信用评价等级延续申请表(附件7),其信用等级可延续1年。

  未申请等级延续或等级延续后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最后一次评价等级。

  在本市最后一次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公路设计企业,连续3年没有评价等级的,重新登记时按B级认定;如果该公路设计企业在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中为B级以下的,按省交通运输厅评价结果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公路设计企业。公路设计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公路设计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公路设计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的公路设计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公路设计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公路设计企业等级确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建立信用评价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信用评价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路设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递交申诉材料,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公路设计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客观、公正地对公路设计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将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交〔2015〕3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附件.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