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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0058号

文号佛交〔2020〕335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状态失效(提前废止)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11-30 14:51:45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交〔2020〕335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

  现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30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市场秩序,完善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包括:

  (一)企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

  (二)个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佛山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实行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收集行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信用信息依法对外公开和共享。

  第四条 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活动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及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监督,负责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评价、公开、使用等管理维护工作。

  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登记、使用、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在我市从事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活动的企业,应当将其基本信息和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录入佛山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当分别办理诚信登记。

  第六条 市外企业初次登记审核由市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市内企业初次登记审核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相应登记审核部门自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受理和审核环节的办理时限分别为2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

  企业和人员信息变更的,由企业登陆诚信平台自行办理变更登记,并确保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原登记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条 企业成功申请进入诚信平台后,诚信平台自动建立诚信档案,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企业承接市内城市道路项目后30天内在诚信平台录入项目信息,项目所在地的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信息审核。

  第九条 实施工程行政审批、招投标、依法发包等工作时,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通过诚信平台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依法参与发包工程的参建单位未在诚信平台登记信息的,鼓励建设单位要求参建单位办理诚信登记。

  第十条 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和签署勘察设计等工程类文件的各类注册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小型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诚信平台中登记信息。

  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对于招投标项目,在项目中标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诚信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在施工报建时,由属地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担任3个项目的负责人;建造师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但符合同一工程相邻分段依法发包或分期施工,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以上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除外。

  总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属地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或停工120天以上),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三)工程项目已实际完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证实的;

  (四)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因离职或已不适合担任原职务,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工程企业退出佛山市市场时可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市外企业的注销申请由市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处理,市内企业的注销申请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处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及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针对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项目,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处理决定文书;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承接城市道路工程业务所获得的有关奖项(奖章或证书)或通报表扬文件;

  (七)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通过日常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抽查、综合检查等形式,对辖区城市道路在建项目(含养护工程项目)进行行业监管,对各类企业的不良行为按照企业扣分标准(见附件1),出具处理文书,并自文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诚信平台中进行不良行为信息登记。

  第十四条 对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承接城市道路工程业务获得的有关奖项或受到的通报表扬,由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企业加分标准(见附件2),在诚信平台中进行良好行为信息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承接市内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后,在诚信平台提出加分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项目加分。

  企业提供如下信息或资料申请项目加分: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需招标的项目);

  (二)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等);

  (三)项目合同期限或完工期限;

  (四)劳动合同、考勤台账、每月工资发放台账。

  项目加分的有效期按照企业加分标准(见附件2)执行,如需延长有效期,企业应当在诚信平台上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延长加分有效期。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注册执业人员加分标准(见附件3)和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见附件4),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在诚信平台中予以登记。注册执业人员的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被登记在诚信平台后,按照规定对外公示和短信通知企业联系人,公示时间为自诚信登记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企业和个人应当及时登录诚信平台了解行业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和个人作出的诚信登记情况,对诚信登记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自作出诚信登记之日起算)内向作出诚信登记的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书面申诉的,诚信平台根据相关评分标准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诚信扣分或加分。收到书面申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相关部门依据处理结果变更诚信登记,诚信平台根据变更后的信用信息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诚信计分。企业和个人对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诚信等级考评和应用

  第十九条 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城市道路工程企业的诚信考评实行红黑名单和等级管理制度,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标准见附件5),实施差异化管理和动态评分:

  (一)诚信A级企业列入企业红名单,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对于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坚持择优原则选用A级企业;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诚信D级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情形或行为被认定之日起6~12个月内不得评为A级,以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被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

  (三)出现同一不良行为三次以上且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在诚信平台对其企业状态进行锁定:

  (一)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或失效的。

  企业被锁定前,已中标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可继续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但企业和人员信息变更以及诚信加分扣分仍可办理;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企业黑名单,期限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2个月,以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动态分值不满60分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三)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锁定的;

  (七)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八)被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诚信等级降为D级。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可提前移出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个人黑名单,期限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2个月,以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动态分值不满60分的;

  (二)经行业主管部门检查,被发现3次以上不在岗,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除有正当理由且经建设单位批准请假的除外);

  (三)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发生严重欠薪事件,对此负有管理责任的;

  (五)被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诚信等级降为D级。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个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可提前移出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行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等级考评结果、诚信得分等在诚信平台中反映的各类诚信登记信息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项目评分标准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向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诚信考评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企业和个人诚信信息进行登记、审核,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分值已发生加分或者扣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修复为初始信用分值;但企业或相关从业人员被锁定的,本办法实施后继续锁定,满足解锁条件后,方能解锁。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及附件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企业和人员的诚信计分标准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交〔2014〕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扣分标准.doc

      2.企业加分标准.doc

      3.注册执业人员加分标准.doc

      4.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doc

      5.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