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金函〔2022〕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会议精神,积极抢抓国家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政策机遇,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佛山资本军团”,引领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了《佛山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10月28日
佛山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佛山市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强化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推动更多企业进入上市快车道,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佛山资本军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拟在国内三大证券交易所及经市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市上市办”)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纳入佛山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梯队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做大做强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形成“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态势。
第四条 市上市办设在市金融工作局,并负责统筹全市开展上市后备企业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联席会议(下称“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包括通报政策法规、协调解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服务,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建立服务协调统计机制,定期进行通报。
第五条 根据企业的上市意愿、上市进程和企业素质等条件,将上市后备企业分为“添翼I类”企业、“添翼Ⅱ类”企业和“培育类”企业,分类标准如下:
(一)“添翼I类”企业。
“添翼I类”企业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已向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
2.已在广东证监局提交上市辅导备案材料。
(二)“添翼Ⅱ类”企业。
“添翼Ⅱ类”企业须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有意向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
2.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尽调协议并出具同意推进上市意见,预计一年内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3.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中介机构出具最近两年内上市障碍风险点确认书。
4.最近两年财务指标初步符合现行上市标准。
5.所在区上市办(设在区金融工作局)出具推荐意见。
(三)“培育类”企业。
“培育类”企业须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原则上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大于5000万元,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等。
2.有资本市场发展意向。
3.所在区上市办出具推荐意见。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程序。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托政务服务大数据资源,挖掘若干行业前景广阔、成长潜力大、规范程度较高、具有一定上市潜力的创新团队设立企业、创投机构已投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群体,定期推荐给市上市办,推动此类企业申报上市后备企业。服务我市企业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各类金融机构也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佛山市“添翼行动”企业培育信息系统(https://foshan.preipo.org.cn),在线填报基本信息、上市进度等资料。
(二)区级初审。各区上市办登录佛山市“添翼行动”企业培育信息系统,对企业提交的有关信息、材料内容进行在线审核,并向市上市办出具书面的企业名单汇总审核意见函。
(三)市级复审。已向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或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上市后备企业自动认定为添翼I类上市后备企业。添翼Ⅱ类上市后备企业由市上市办通过材料审查等形式对各区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通过现场调研、会议研究等方式进一步论证,并就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征求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培育类”企业由各区上市办认定后市上市办汇总。申报企业未完全具备认定条件,经市上市办“一事一议”讨论同意的,也可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四)名单使用。经认定的添翼I类、Ⅱ类上市后备企业(视上市工作进度及企业需求情况),由市上市办通报给各区及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好上市相关工作的跟进及服务工作。“培育类”企业,原则上作为工作资料使用。
第七条 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一)上市后备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移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1.申报后备企业财务指标等材料存在隐瞒和弄虚作假行为。
2.生产经营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上市进程。
3.未及时更新备案入库材料两次以上(含两次)。
4.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放弃上市(挂牌)计划。
5.已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自动移出名单。
(二)上市后备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对其类别予以相应调整:
1.按相应梯队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2.添翼Ⅱ类后备企业最近两年上市工作无实质进展的调整为培育类企业。
第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服务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培育类企业享受的政策和服务。
1.推荐优质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
2.免费参加市、区上市办举办的各类上市培训、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
3.组织新闻媒体对企业开展正面宣传,指导企业家树立维护良好声誉和品牌形象。
(二)添翼Ⅱ类企业享受的政策和服务。
除享受培育类企业的政策和服务之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和服务:
1.市、区上市办根据实际情况协调企业遇到的各类问题,必要时提交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2.享受我市各类上市扶持政策,按相关规定向市、区上市办申请上市扶持资金。
3.鼓励各区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实施差别化地价等,满足上市后备企业总部基地及募投项目等建设用地需求,加快办理用地产权手续,做好快审快批。
4.优先推荐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强化投资支持;引导银行机构通过项目贷款、资管计划、投贷联动等方式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5.自动列入市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等政策性金融工具白名单。
(三)添翼I类企业享受的政策和服务。
除享受添翼Ⅱ类企业享受的政策和服务之外,市、区安排专人专班持续跟进服务添翼I类企业,在募投项目立项、合规证明、反馈问题跟进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加快工作进度。
第九条 上市后备企业工作要求。
(一)上市后备企业应及时在佛山市“添翼行动”企业培育信息系统更新上市进展及经营情况资料,在次年5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度财务信息。及时向市、区上市办报送上市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企业上市的事项信息。
(二)上市后备企业应积极参加市、区上市办组织的各类培训、调研、路演等活动。
第十条 上市后备企业的股东持股平台原则上应设在佛山辖内,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持股平台融资及托管账户原则上应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