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工信〔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20日
佛山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弘扬工业文化,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的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5号)以及《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办发〔2023〕4号),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工业遗产,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具有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经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市级工业遗存。
佛山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包括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三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工业遗产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
第五条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佛山市工业遗产的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佛山市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各区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并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支持佛山市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 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具有鲜明的佛山产业特征、改革开放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遗产单位和地区,通过建设工业遗址公园、研学教育基地、博物馆等参与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八条 申请佛山市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产权明晰,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并满足佛山市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 1)要求。
第九条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佛山市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情况的摸查,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请佛山市工业遗产。
第十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和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各区经济(和科技)局也可对辖区内工业遗产情况进行摸查,在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佛山市工业遗产推荐名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申请佛山市工业遗产,应当提交《佛山市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遗产产权相关证明文件;
(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护与利用设想;
(五)可以体现遗产价值的其它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佛山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除特定原因外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人填写佛山市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对评审通过的工业遗产,经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佛山市工业遗产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名单、授牌,并将入选名单及其主要价值、四至范围界线图纸或坐标、权属情况等抄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其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并在不动产登记中注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择优推荐佛山市工业遗产申报广东省工业遗产。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国家、广东省工业遗产的,自动认定为佛山市工业遗产。
第十三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被认定后,核心物项为物质遗存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在遗产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 区域范围和相关说明。佛山市工业遗产标识由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
第十四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同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影音资料的留存。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
第十五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代行管理。
第十六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佛山市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发生核心物项损毁的,应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向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
第十七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佛山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建立和完善佛山市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第十八条 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佛山市工业遗产安全。
第十九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填写佛山市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经所在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审核后报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鼓励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申报各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中华老字号。
第二十一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和培育中国特色工业文化。
第二十二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商业价值,更注重发掘利用工业遗产蕴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层次价值。鼓励通过产业融合等手段,创新佛山市工业遗产活化利用模式。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不影响原遗产核心区风貌的前提下,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佛山市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佛山市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主题公园等公益设施,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六条 支持利用佛山市工业遗产,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 (研学)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工业旅游示范景区。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利用佛山市工业遗产及相关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创新创业基地、研学基地,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科技文化融合等新业态,不断提高活化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利用佛山市工业遗产及相关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鼓励开展工业遗产研究,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根据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向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佛山市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其从佛山市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佛山市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三十三条 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