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公安局

统一编号FSBG2024006号

文号佛公通〔2024〕55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公安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群众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2-23 17:02:51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群众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公通〔2024〕55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治理工作,持续推进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线索,市局制定了《佛山市群众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送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局治安警察支队反映。

  佛山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2日


佛山市群众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推进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线索,推动提升专项行动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统称为举报人)依法向我市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线索,以及我市公安机关对举报的接收、处理和奖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负有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枪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如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破非法生产、经营仿真枪、管制刀具、弩案件,收缴涉案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经侦查核实属于涉案物品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剂、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涉爆物品,以及涉案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气枪、军用子弹、民用子弹等枪支弹药,经侦查核实属于涉案物品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第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查处。

  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举报线索同时符合第三条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执行。

  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同一情况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公安机关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线索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受理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佐证材料领取;委托他人代领取的,应凭举报人及代领人有效身份佐证材料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受理公安机关所属层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同案犯检举的;

  (三)举报线索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佛山市公安机关无管辖权的;

  (四)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