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机关常见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机关常见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佛公通〔2023〕13号
各分局(公安局)、市局交警支队、治安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禁毒支队:
现将《佛山市公安机关常见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反映。
佛山市公安局
2023年1月12日
佛山市公安机关常见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为规范公安行政管理常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实际状况,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二、本裁量基准执法主体为佛山市公安局、各分局(公安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三、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四、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公安行政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对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六、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公安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六十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九、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立功、主动投案等“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十、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十一、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初次”,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
(一)曾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免除刑事处罚的。
十二、本裁量基准一般适用规则适用于佛山市公安局制定的所有裁量基准,本裁量基准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本裁量基准与市公安局以前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十三、本裁量基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部分 常见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违法行为】
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5)因民间纠纷引发,行为人未使用工具,伤害后果较轻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因民间纠纷引发,使用工具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2)因民间纠纷引发,伤害后果已达轻微伤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伤害他人的;
(4)两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两人的。
二、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
(1)因生活所迫,初次盗窃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的,且所盗价值在一百元以下的;
(2)初次盗窃,价值不足五十元,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减轻情节
有下列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盗窃财物价值不满五百元,且不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情形的。
3.一般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
(2)盗窃未遂,且以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4.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盗窃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2)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银行、邮局以及公共财产等款物的;
(3)在医疗场所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4)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5)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
(6)造成被害人生活、生产困难或因此造成伤害、生病、精神异常等危害后果的;
(7)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8)盗窃未遂,且以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输旅客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旅馆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1.未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
2.发现住宿旅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住宿,未予以制止,仍按照旅客提供的证件登记信息的;
3.登记的住宿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相片、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超过三项有错漏或不全,影响旅客身份确定的;
4.未落实多人入住逐一登记,存在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或者登记人与实际住宿人不一致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被公安机关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本人曾因同一行为被处罚过的;
(2)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数达三人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又被查处的;
(2)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1)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初次违反,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又被查处的;
(2)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承租人系在逃人员或被通缉对象的;
(4)造成违法犯罪人员脱逃的。
五、卖淫、嫖娼、拉客招嫖
(一)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一定数量的金钱、财物与不特定的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2)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初次卖淫,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且实施性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卖淫,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2.一般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明知是未成年人向其卖淫的;
(2)以卖淫为主要生活来源,专门从事卖淫的;
(3)参与有组织性、团伙性卖淫活动的;
(4)卖淫时不知自己患有性病,经查患有性病的(性病指:梅毒淋病、艾滋病等)。
(二)嫖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嫖娼,是指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财务以换取与不特定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2)以手淫等方式嫖娼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嫖娼,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2)未成年人嫖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初次嫖娼,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且实施性行为的。
2.一般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嫖娼人员嫖娼时不知自己患有性病,经查患有性病的(性病指:梅毒淋病、艾滋病等);
(2)嫖娼时明知对方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拉客招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拉客招嫖,是指卖淫人员在公共场所通过语言、动作等各种方式招引嫖客,意图卖淫,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拉客招嫖的;
(2)拉客招嫖,未谈妥价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多次或向多人拉客招嫖的;
(2)在重要场所、重要活动举行地、学校周边拉客招嫖的;
(3)向未成年人拉客招嫖的;
(4)采用纠缠、滋扰方式拉客招嫖的;
(5)因拉客招嫖、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拉客招嫖的。
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为他人卖淫介绍嫖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2)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3)初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成年人初次引诱、容留、介绍成年人卖淫的。
2.一般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人员死亡的;
(2)超过一年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3)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在公共场所、固定场所卖淫,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
(一)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赌博,是指行为人用财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件作注以一定方式争输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个人赌资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属于“赌资较大”。当个人赌资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个人赌资。
【裁量基准】
1.不予处罚
下列情形不认为是赌博,不予处罚:
(1)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2)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3)老年人之间在老人活动中心或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2.一般情节
有下列情形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个人赌资数额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个人赌资数额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
3.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个人赌资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引发投诉、起哄等恶劣影响;
(3)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4)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5)参加赌场赌博或者参与野外、山头、水面船舶聚众赌博的;
(6)纠集、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赌资较大,尚不构成犯罪的;
(7)在中小学附近二百米内赌博的;
(8)因赌博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9)参加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赌博,尚不构成犯罪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向行为人提供赌博条件的,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
【裁量基准】
1.一般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不满五百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一次,参赌人数累计不满五人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二次,或参赌人数累计五人次以上不满十人次的。
2.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通过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4)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5)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7)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8)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9)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10)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1)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二千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十人以上的;
(12)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一万元以上的;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违法行为】
吸毒,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吸食毒品,且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2.一般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的;
(2)吸食毒品不满三次的;
(3)仅有一次吸毒史或者有戒断症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
(2)在工作场所、娱乐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吸食、注射毒品的;
(3)聚众吸食、注射毒品的;
(4)有两次以上吸毒史的,或者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6)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九、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包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继续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等六大类。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计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一】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1)轻微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的,处一千元罚款,免于行政拘留:
①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
②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
③无其他一般程序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一般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六日至十日拘留:
①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②有其他一般程序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3)严重情节
发生伤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十一日至十五日拘留。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1)轻微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免于行政拘留:
①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
②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
③无其他一般程序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一般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六日至十日拘留。
①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
②有其他一般程序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3)严重情节
发生伤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十一日至十五日拘留。
【违法行为二】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1)轻微情节
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处一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一般情节
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六日至十日拘留:
①有其他一般程序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②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严重情节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十一日至十五日拘留。
2.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
(1)轻微情节
驾驶与原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合,且无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拘留六日至十日。
(2)一般情节
驾驶与原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拘留十一日至十五日。
(3)严重情节
发生事故,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拘留十五日。
【违法行为三】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1)一般情节
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拘留六日至十日。
(2)严重情节
发生事故,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拘留十一日至十五日。
2.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汽车的
(1)一般情节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合的,且无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处拘留六日至十日。
(2)严重情节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或存在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处拘留十一日至十五日。
【违法行为四】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1.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免予行政拘留。
2.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汽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免予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五】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继续驾驶机动车
1.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免予行政拘留。
2.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免予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六】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1.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免予行政拘留。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免予行政拘留。
十、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
(三)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四)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五)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
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
2.情节较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①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②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③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①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②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③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