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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3044号

文号佛公通〔2023〕187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公安局

文件状态失效

佛山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31 16:59:15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通知

佛公通〔2023〕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促进各区户籍人口均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继续实施现有非本市户籍人员“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基础上对本市以下区域增加入户渠道:在本市高明区及高明河以南的西岸社区、三水区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依本政策入户须承诺3年内不在市内跨区迁移(西岸社区的不跨社区迁移)。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市公安局适时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政策。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附件:业务办理指引

  佛山市公安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

  业务办理指引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高明区及高明河以南的西岸社区、三水区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依本政策入户须承诺3年内不在市内跨区迁移(西岸社区的不跨社区迁移)。

  申请人原则上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产权人;若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产权人配偶可作为申请人。

  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或申请人与政府共有的除外)只允许拥有产权份额大于或等于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迁移。

  二、申请材料清单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入户后3年内不在市内跨区迁移(西岸社区的不跨社区迁移)的承诺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应当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三)入户地址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并分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产权人配偶的,应当提供结婚证。

  2.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3.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或申请人与政府共有的除外)超过一人满足办理条件的,应当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

  (四)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的随迁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应当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分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配偶随迁的,应当提供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跟随另一方迁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提供抚养权属方同意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

  3.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三、办理流程

  按照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审核审批,承诺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