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公通〔2023〕184号
各分局(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压实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断规范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经营秩序,根据公安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8〕35号),市局制订了《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经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送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反映。
附件:1.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等级评定审批表
2.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等级评定晋级审批表
3.整改及扣分通知书
4.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汇总表
5.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6.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佛山市公安局
2023年5月27日
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管理和经营秩序,提升公安机关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已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纳入安全监管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 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文明、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实行定期考核、动态升降制度,对不同等级的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四条 安全监管等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并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定,分A、B、C三级实施安全监管工作。其中,A级为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 的,属于正常管理单位;B级为考核分值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属于加强管理单位;C级为考核分值80分以下的,属于重点监管单位。
第五条 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工作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各分局(公安局)禁毒大队和基层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及各区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开展。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等级评定内容共分五项,总分100分。第一项分值为12分,第二项分值为30分,第三项分值为30分,第四项分值为18分,第五项分值为10分,按减分制实行评定。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二)内部职责及管理台账;
(三)仓储及运输;
(四)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
(五)加入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
第七条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12分)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药品监管、商务等主管部门核发的非药品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口、出口许可(备案)证明;
(二)实际生产、经营、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与经营许可(备案)证规定的范围不符;
(三)经营许可(备案)证超出有效期;
(四)购买、销售、运输等信息未及时录入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
第八条 内部职责及管理台账。(30分)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未建立岗位责任制,内部职责不健全,没有相应经营管理制度,未做到“制度上墙”;
(二)未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纳入内部奖惩范围;
(三)未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购买、销售、运输、仓储、使用等经营环节台账,登记不齐全,记录不清晰,保管不规范;
(四)未留存购买、运输许可(备案)证原件、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配送单据、内部领取记录等资料;
(五)未配备专管领导、专管员、安全员和信息员;
(六)公安民警现场检查未能提供台账等资料。
第九条 仓储及运输。(30分)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未设立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
(二)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未设置与公安机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和110联网报警系统;
(三)未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消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运输车辆未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
(五)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未依法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18分)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未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各岗位从业人员未参加本单位内部组织的专门培训;
(二)从业人员未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三)随机抽考本单位从业人员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平均分低于90分。
第十一条 主动加入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且按时缴纳会费,每年组织等级评定凭会员证不作扣分。(10分)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降为C级。
(一)单位年内受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1次(含)以上的;
(二)单位从业人员年内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的;
(三)单位年内因内部管理缺失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抢、被盗案件,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原有基础上晋升一级。
(一)主动提供线索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毒违法犯罪案件的。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等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一年为一个考核评定周期,考核评定时间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基层派出所初审、各分局(公安局)禁毒大队审核、各分局(公安局)审批决定、市公安局复核的步骤实施。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先由从业单位进行自评,然后按前述步骤提交公安机关层级审核、审批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暗访、检查、抽查、查处、奖励相结合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并将暗访、检查、抽查、查处、奖励结果作为安全监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分局(公安局)应当成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禁毒大队大队长和各基层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下设考核评定办公室(设在禁毒大队,以下简称分局考评办),成员由禁毒大队和基层派出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班民警组成,具体负责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查和决定。
(一)基层派出所应当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具体负责每周期对辖区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基层派出所评定小组应当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提出初步等级评定意见,把考评情况填写在《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审批表》上,并在每年1月10日前上报禁毒大队审核。
(三)各分局(公安局)考评办对基层派出所上报的《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审批表》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后呈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对每家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考评结果作出决定,如发现评定结果有误或存疑的,则发回基层派出所重新审核或由市局直接组织复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对全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抽查和复核,确保每家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考评结果客观、真实。
(四)各分局(公安局)考评办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周期考评情况形成总结,连同《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审批表》《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把汇总评定结果通过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网站予以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从业单位对评定结果扣分有误或存疑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将正式把评定结果通报全市,并在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网站挂网公布。
第十八条 各分局(公安局)禁毒大队、基层派出所应当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经营管理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范和守法经营意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扣分和降级处理,落实对不同等级的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相应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各分局(公安局)禁毒大队、基层派出所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查处情况,以及发出的《整改及扣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资料,应当规范拍照上传佛山市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巡查管控系统,并作为每周期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检查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同时有两种或以上扣分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计算,合并扣分。
第二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考评相应所扣分值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公安局)禁毒大队、基层派出所应当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会议,每年等级评定结束后,应当召开一次全体负责人大会,通报等级评定结果,对于是被评定为B级和C级的从业单位,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C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属于重点监管类。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C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实行不定期暗访、抽查;各分局(公安局)禁毒大队每两个月对C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检查(暗访)不少于1次;辖区派出所对C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每月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
对C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定期核实每笔易制毒化学品的用途和流向,实施买卖双向核查及实地核查,并严格执行购买或者运输许可(备案)证一证一次一审批制度,不得发给最长有效期的许可(备案)证明。
(二)B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属于加强监管类。各分局(公安局)禁毒大队每个季度对B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检查(暗访)不少于1次;辖区派出所对B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每两个月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
(三)A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属于正常管理类。各分局(公安局)禁毒大队每半年对A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检查(暗访)不少于1次;辖区派出所对A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每季度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市公安局对全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频次随时进行调整,并通过佛山市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巡查管控系统进行标注、提示。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局(公安局)禁毒大队、基层派出所应当随时掌握本地C级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特别是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评定为A级的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申请《购买许可(备案)证》或者《运输许可(备案)证》的,应当即时办结;符合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且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或者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定为B级的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申请《购买许可(备案)证》或者《运输许可(备案)证》的,应当即时办结;符合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且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或者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第二十八条 全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评定结果通过佛山市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巡查管控系统进行标注、提示,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分局(公安局)禁毒大队、基层派出所对应落实分类分级管控措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将不定期进行暗访、抽查。
第二十九条 全市每年的等级评定结果通过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或刑事案件及作出的相关处罚等,均以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FSBG2020012)同时废止。
附件2: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等级评定晋级审批表.doc
附件4: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汇总表.doc
附件5: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评分细则.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