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佛价〔2004〕156号
市属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4] 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包括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物业本体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 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不论何种定价形式,都要实行明码标价。
二、物业管理企业所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凡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三、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粤价 [2004] 246号)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对市属各物业管理企业的标价方式由佛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进行监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标价内容自行对标价方式设计,送佛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审核监制并送建设局备案。对监制后的标价方式,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式样及制作使用。
佛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地址:佛山市季华五路 18号经华大厦9字楼,联系电话:83334119,83321211。
附: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粤价[2004] 246号文
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建设局
2004年10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