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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13002号

文号佛价〔2013〕34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物价局

文件状态失效

佛山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3-03-12 16:49:05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佛价〔2013〕34号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行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粤价〔2009〕247号)以及市物价局 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2〕1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经营行为,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按规定公开标示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三、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主要标示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定价方式、收费依据、停放类型、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停车场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价格举报电话12358、监制编号、监制机关、备注等(详见附件)。

  六、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统一采用标价牌的标价方式(详见附件)。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明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应对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及时调整。标价牌损坏或字迹不清时,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采用三种颜色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类采用蓝底白字样式,政府指导价类采用绿底白字样式,市场调节价类采用黄底黑字样式。其中停车场标志字样“P”的位置,统一采用蓝底白字的样式标示。

  八、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

  九、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按谁核发收费证明(或批复文件)谁监制、核发收费证明(或批复文件)同时核发标价牌编号的原则,实行分类监制。

  十、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证明(或批复文件)时应当同时给予标价牌监制编号和标价牌监制格式,并按规定做好登记建档等工作。

  十一、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编号后,按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标示样式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规格不小于高800mm×宽1000mm)自行制作标价牌。

  十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停车场类型的标价牌;严禁高于标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十三、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收费登记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收费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四、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十五、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关于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佛价〔2005〕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定价类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式

  2.政府指导价类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式

  3.市场调节价类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式

  4.参考样式

  附件1-4.docx

   

  佛山市物价局

  2013年3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