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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15005号

文号佛发改农社〔2015〕9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文件状态失效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5-02-11 14:09:37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发改农社〔201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4]46号),加强佛山市信息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实施,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现将《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管理项目暂行办法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5日

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实施,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中央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项目通过民生领域信息化与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信息化与民生领域应用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撑性和带动性作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等普惠水平。 

  第三条 项目的扶持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的启动资金、或奖励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要注重对项目的评审论证、监督检查、总结验收、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为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信息惠民项目的落实和实施,负责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当年度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征集、评选和推荐项目;协调项目指导专家团队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沟通工作; 组织项目的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以及审定佛山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财政(税)局和有关市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依据申报指南负责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监管、考核验收等。具体包括:负责遴选报送项目;协助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本单位自筹资金投入、人力、物力等资源,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做好效自评工作: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组织单位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推荐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工作安排,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发布项目组织申报通知,项目组织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市发展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提出拟推荐的项目名单,经公示后提交市政府审定。如有必要,市发展改革局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拟推荐的项目名单。 

  第八条 信息惠民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在近3年内没有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第九条 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的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一)社会保障信息惠民项目;

  (二)健康医疗信息惠民项目;

  (三)优质教育信息惠民项目;

  (四)养老服务信息惠民项目;

  (五)就业服务信息惠民项目;

  (六)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惠民项目;

  (七)公共安全信息惠民项目;

  (八)社区服务信息惠民项目;

  (九)家庭服务信息惠民项目;

  (十)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一)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的保障性项目,如公用服务平台建设、创新机制与政策研究、指导专家团队建设等;

  (十二)符合我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点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必要,项目组织单位可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可行性论证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 项目择优推荐文件等。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组织技术、产业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实力及申报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当年度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推荐名单。关于推荐项目数量,根据本市工作安排确定。市发展改革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审定当年度本市信息惠民项目推荐名单,经公示,并提交至市政府审批确认后, 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组织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承诺书,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具体工作,协调各方资源共同推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每季度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局、项目组织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合同制管理,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及实施质量, 确保项目实施后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惠民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发生的可能影响任务按期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组织单位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立项批复后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在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均应与有关方充分沟通并积极协调解决。因不可抗拒原因等无法解决的问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项目组织单位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追回财政拨款,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的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佛山市信息惠民试点城市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对佛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年度实施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一个月内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技术检测报告、相关附件等验收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成立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完成项目规定工作内容和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项目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市发展改革局牵头核实应收回的项目资金数额,督促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将项目资金按原渠道缴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材料,经由项目组织单位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第七章 项目推广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良好、信息惠民应用成效显著的项目,充分利用媒体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提高市民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信息惠民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