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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14001号

文号佛经信函〔2014〕63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文件状态失效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4-01-13 10:44:29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经信函〔2014〕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佛山市电力用户用电管理,规范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行为,保障我市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电网运行安全,我局编制了《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法制局复核,统一编号为FSBG20140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联系电话:83997235。

  附件:《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1月13日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电力用户用电管理,规范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行为,保障我市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电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南方区域电力用户变(配)电站运行维护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力使用者。

  第三条 各级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电力行业的企业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供电部门开展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检查服务工作。

  第六条 佛山供电局负责佛山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佛山电力可靠供应;负责佛山电网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用电要求

  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当遵守安全规范用电的各项管理要求:

  (一)自觉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并加强管理和维护。     

  (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三)有义务配合供电企业采取各项安全处置措施,保障供电可靠和用电安全;按照规定维护、定期检修供配电设备,对于用电设备产生谐波等影响电网电能质量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四)应当保证供电企业计量装置的完整性;且不得随意更改配电站内的供配电设备,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确需改变时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手续。

  (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的电力用户,应当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电力用户确需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修订有关协议。

  (六)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八条 电力用户除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实施规范化和制度化安全用电管理:

  (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应建立健全受电工程和设备技术档案并加强管理。

  (二)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对供用电设备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专变用户须同时满足电网运行安全监控要求。有特殊要求(包括供电可靠性、电源切换等)的电力用户,应当在申请用电时提出,并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和约定。

  (三)受电装置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持证的电工人员和值班电工,负责用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四)应当制定年度和季度设备维护周期表,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维护。维护工作可由自行配备的维护人员完成,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完成。

  (五)应当自觉对照有关标准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的要求,自行委托持具有相应许可类别、许可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用电安全且不能自行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供电企业。

  试验人员应严格遵循国家或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技术规定。试验人员有权拒绝违章试验,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六)应当加强和完善电力事故应急制度建设,对本单位用电风险做好分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同时针对各种风险,分析自身内部和外部应急力量、措施及各种可利用应急物资,形成资源分析报告。

  (七)应当编制电力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人员,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消防演练,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应急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应当遵守供电部门制定的电网调度规程和并网调度协议,其电工人员应熟悉相关制度。用户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现场规程,但不得与调度规程相抵触;同时认真做好用电设备(含一次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共同保障电网安全。    

  (九)电力用户的受电装置的标识应当规范,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十)落实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提出的安全规范用电整改要求。

  第九条 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供电企业确认的电源配置方案,并履行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的安全责任。

  经市政府审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依法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三)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五)所有电力用户应当按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配置自投装置,并投入使用,不满足配置要求的用户应自行整改。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并做好供用电指导服务工作:

  (一)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供电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向电力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为电力用户做好安全规范用电指导服务;指导企业和单位电力用户建立安全规范用电管理制度,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指导用户在产权分界点加装故障快速隔离装置;督促用户电工按规定持证上岗,在用户受电工程中检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发现电工未持证上岗、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许可范围施工的,应及时提出并指导整改,同时向属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用电检查时,有权向用户了解供用电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并进入现场检查,用户应予配合;对拒绝用电检查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可提请属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进行用电检查,发现电力用户设备管理或用电行为违反安全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电源配置不符合标准,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电力用户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主动联系供电企业复查。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或供电企业复查两次仍未完成整改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可依照《电力法》第三十二条予以制止,并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给予中止供电处理。供电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

  (四)供电企业依法对用户开展用电检查,但不以此承担用户产权的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监督管理:

  (一)依法督促用电户遵守安全规范用电要求;督促重要用电户合理制定电源配置方案和配置应急电源;督促供电部门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和做好服务工作。

  (二)当发现用户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拒绝整改的,依照《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给予中止供电和罚款处理。

  (三)收到供电企业关于电力用户安全隐患未能按要求整改的正式报告后,应当督促客户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两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修改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