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经信〔2018〕3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佛山海事局,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
为鼓励社会积极参与打击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拓宽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的情报来源,保障成品油市健康有序,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11月20日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进一步拓宽打击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的情报来源,提高打击成品油违法行为的效率,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佛山市内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按照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包括:
(一)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行为。即未获得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消防、海事等相关部门许可、备案,或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二)非法运输成品油的行为。即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成品油的行为。
(三)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非法调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来历不明、质量不合格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四)不按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五)成品油市场的偷税、漏税行为。
(六)其他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2345。
(二)信件举报。收信单位: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能源科,收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八楼8004。
(三)网络举报。登录佛山市政府12345热线网站(http: //12345.foshan.gov.cn),或关注“佛山12345”微信公众号,按照相关提示提交举报内容,并上传视频或照片。
(四)其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的举报方式。
第五条 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只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 地点、人物、违法情形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自愿协助调查。
第六条 接受举报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举报人原则。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一切信息。
(二)及时反馈原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举报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 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可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对象未被刑事或行政处罚,但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措施的,每宗给予300元的奖励。
(二)举报对象被依法立案,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第七条的分级标准,-级奖励1000元,二级奖励500元,三级奖励300元。
(三)举报对象被依法立案,并进行刑事处罚的,按照第七条的分级标准,-级奖励2000元,二级奖励1000元,三级奖励5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个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子实名举报的首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二)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发放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举报人(含单位)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申请;未按规定提交奖励中请材料或逾期未提出奖励中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权利,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准子延长中领期限的除外。
(二)举报人(含单位)在提出奖励申请时,同时填写《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举报奖金申请表》,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符合奖励资格的,将奖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国家机关、村(居,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并报告的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
(三)经查证,属于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
第十二条 给子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不得通过举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以举报方式妨碍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日常工作,一经查证,撤销举报奖励资格,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执行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