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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4043号

文号佛发改价费〔2024〕16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4-07-31 09:36:54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佛发改价费〔2024〕16号

各区发改局,各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使终端销售价格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化,促进我市管道天然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当我市气源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以下简称“销售价格”)作相应同向调整。

  (一)联动条件

  原则上计算期气源价格比基期气源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含)且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调整公布销售价格最高限价。

  (二)联动公式

  基期基准销售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配气价格

  基期最高销售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1+18%)+配气价格

  联动基准销售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配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最高销售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1+18%)+配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气源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配气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平均气源价格是指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在开展配气价格成本监审时同步核定。联动调整后,计算期平均气源价格原则上作为下次联动调整的基期平均气源价格。当气源价格发生异常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

  (三)联动调整要求

  1.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应避免大幅波动,要保持相对稳定。因控制联动调整幅度而应调未调的差额,可纳入后期联动调整时统筹考虑。因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2.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价格等有关数据。达到价格联动启动条件时,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调整,也可由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出具相关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价格确认函、结算单据和发票等,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并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加强日常监管

  建立天然气价格日常监测和报告制度,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需向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每月、每季度及每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天然气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气量等有关数据。

  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平均购销差价不得高于政府核定的配气价格。

  本通知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