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强幼儿园定价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强幼儿园定价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佛发改收〔2019〕2号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属各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园定价和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幼儿园定价和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收费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二、严格执行收费项目
全市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大类。
(一)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可含住宿费)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费(卫生防疫)、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保教费一般按学期(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收取,鼓励按月收取,同一辖区应采取相同的收取方式。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学年)收取保教费。保教费一般在9月份调整,至少保持一学年内稳定,并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生”指调整收费标准年度秋季新入园就读的幼儿(含插班幼儿),其余幼儿为“老生”。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采取按月收取的,假期与学期交叉月份,保教费不得上浮。
幼儿园保教费退费均按当月在园天数(按法定工作日计算)计退。因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次月起未就读月份应全额退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不含用餐所需的器材费用)。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工作人员与幼儿的膳食要严格分开。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周一至五闭园后,受幼儿家长委托,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公办幼儿园托管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民办幼儿园托管费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3.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三)代收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
1.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2.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按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3.体检费。幼儿园在规定的免费体检项目外,接受幼儿家长委托的其他体检项目,可代收体检费。
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加强价费行为监管
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与社会机构合作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以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招生报名30天前向社会公布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内容的收费公示表,同时填报收费信息表(见附件),分别报送所管辖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及时收集并在政务网站集中公布更新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集体办幼儿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幼儿园定价和收费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和市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有新规定的,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佛山市幼儿园收费信息表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18日
附件
佛山市幼儿园收费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价格管理方式”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项目的须在“收费依据”一栏填写批准文号及批准机关;市场调节价为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2、“计收单位”是指按月、学期、学年、次收取。
3、收费信息有变化的,应于执行前至少30天重新报送所管辖价格主管部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