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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13022号

文号佛发改价费〔2021〕5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医院机动车差别化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

来源: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1-07-13 16:24:51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医院机动车差别化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

佛发改价费〔2021〕5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医院:

  为提高医院停放车位周转率,改善诊疗者就医环境,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对进入我市医院的机动车辆差别化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入医院停放的机动车辆按照非服务对象高于服务对象的原则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中心区域医院的服务收费标准可高于停放其他区域医院的收费标准。

  二、医院服务对象的机动车辆,是指到该院的诊疗者所乘坐的车辆和医院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对象车辆的识别方式、方法由各医院自行制定,并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开。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进入医院的机动车辆均可视为非服务对象的车辆。

  三、机动车辆进入医院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

  (一)进入医院的机动车辆30分钟内(含)免费停放。

  (二)超过免费停放时间后,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分时段12小时以内(含)按每辆5元的标准收费;诊疗者在12小时(含)内乘坐同一车辆多次进出该院停车场的,凭医院有效凭证(资料)只按一次计费。

  超过12小时后,按非服务对象车辆的标准收费(医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服务对象的车辆,1小时(含)之内,按10元/辆的标准收费;之后按5元/辆·小时的标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同一车辆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含)内,最高收费为60元/辆。

  (三)法规规定免费停放的车辆,按其规定执行。

  (四)有条件的医院对服务对象的车辆要逐步实行免费停放。

  四、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并根据有关规定,按不高于上述市定收费标准原则,审核或制定辖区内医院差别化停放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执行差别化停放服务收费的医院,要向社会各界和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投诉。

  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施行,2021年7月19日重新发布,有效期5年,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