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申请。申请人即为本人,具有禅城区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须为年满16周岁的孤儿或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丧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
(2)2人或以上申请。申请对象为禅城区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如果共同申请人中有非佛山市户籍的,需在本市居住,持有本市居住证。
(3)申请家庭的户籍在佛山市村委会的,申请人户籍须属于禅城区村委会,申请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宅基地政策。
(4)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应履行代为参与抽签选房、代为参与配租、代为缴纳租金等责任。
(1)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已领取退休金或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放宽到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2)申请家庭成员人均非固定资产总额不高于人民币11万元;
(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非住宅(商铺、写字楼、汽车库、汽车位等)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3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未担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5)申请家庭成员未购置人民币18万元以上的汽车(以购车发票为准)且购车数量不超过1辆。
(1)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如正在租住区属住宅类直管公房的,家庭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计入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预购商品房备案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且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尚未回迁的住房(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房面积)。
(5)申请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伤残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本市转让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限价房的,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计算在本市自有住房面积,该类申请家庭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对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明确诊断或伤残等材料。
(6)申请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属危房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若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可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共同到现场核实,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不计入本市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7)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住房被法院判决产权归属他人的或因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该住房面积可不计入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8)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村委会的,须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宅基地政策。
(1)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申请人家庭在本区无自有产权房产。
(3)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财政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5)申请人家庭不属于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6)申请人的知识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中级及以上技工职业技能资格、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国家注册类职业资格、国家注册类专业资格、其它经区职能部门认定可申请的资格。
(7)在本区工作,已与住所登记地址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在该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1)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申请人家庭在本区无自有产权房产。
(3)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财政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5)申请人家庭不属于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6)申请人的知识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中级及以上技工职业技能资格、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国家注册类职业资格、国家注册类专业资格、其它经区职能部门认定可申请的资格。
(7)在本区工作,已与住所登记地址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在该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